香港
香港税务局自1991年6月起实施实地税务审核【field audit】,在此之前税务局已有专责处理税务调查【investigation】的第四科。现在实地审核及税务调查已经合并为实地审核及调查科。 账簿及记录 凡在香港经营业务人士,必须就其收入及开支以中文或英文保存适当的记录,以便确定其应评税利润。法例规定必须就各项业务交易记录指定的详细资料。业务记录必须自交易完结日期起计算,保存至少七年。 假如纳税人於较早的课税年度所蒙受的亏损已为近年赚得的利润所抵消,纳税人最好任然保留该些年度的记录,直至亏损全数抵消得年度完结后的7年为止。 不遵照法例规定保存指定的记录,最高可被罚款港币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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